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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98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四)(96年12月版)第 318-321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2、18、22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69、173 條
民法 第 71、72 條
訴願法 第 5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33、136、186、187、195、213、243、98 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8、22 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11、16、23 條
公務員懲戒法 第 1 條
旨:
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罹於無效,並非依當事人之主觀見解,
亦非依受法律專業訓練者之認識能力判斷,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
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其簡易之標準即係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其有瑕
疵為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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