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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97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民法 第 75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258、98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28 條
土地稅法 第 28、28-1、28-2、28-3、30、39-1、39-2、5 條
旨:
土地稅法第 28 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
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
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又辦理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除有該條但書、同法第 28 條之 1  及第
28  條之 2  前段關於移轉土地所有權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
用外,不問其為有償或無償移轉,均應為土地增值稅之核課。如以買賣或
贈與等為權利變更原因而登記取得土地所有權者,嗣後縱終止信託關係,
依法院確定判決以「判決移轉」為權利變更登記原因移轉該土地所有權予
原委託人,與依信託法第 28 條之 3  第 3  款規定之信託人與受託人間
信託財產回復之土地所有權登記方式有別,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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