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土地稅法第 28 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
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
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又辦理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除有該條但書、同法第 28 條之 1 及第
28 條之 2 前段關於移轉土地所有權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
用外,不問其為有償或無償移轉,均應為土地增值稅之核課。如以買賣或
贈與等為權利變更原因而登記取得土地所有權者,嗣後縱終止信託關係,
依法院確定判決以「判決移轉」為權利變更登記原因移轉該土地所有權予
原委託人,與依信託法第 28 條之 3 第 3 款規定之信託人與受託人間
信託財產回復之土地所有權登記方式有別,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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