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租約之續訂登記係依租約之續訂核定處分而為,租約之續訂核定處分未 被撤銷前,除租約之續訂登記本身有其他得撤銷之事由外,依租約之續訂 核定處分所為之續訂登記,即難認為違法而得以撤銷。是以,出租人明知 承租人為續訂租約之事實,惟當時並未聲明不服而告確定,除租約之續訂 登記本身有其他得撤銷之事由外,依租約之續訂核定處分所為之續訂登記 ,即難認為違法而得以撤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