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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97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9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3、6、9 條
民法 第 203 條
土地法 第 43 條
所得稅法 第 14、2 條
旨:
「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為民事訴訟法第
三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
定,在行政訴訟準用之。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亦為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所明定。本件
上訴人既向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就系爭抵押不動產設定新臺幣壹仟萬元
之抵押債權之他項權利證明書,約定應付利息,並辦理土地及建物抵押權
設定登記。則依抵押權登記之不動產登記簿及他項權利證明書之程式及意
旨得認作公文書,依上開規定推定該公文書為真正。上訴人如欲推翻該法
律推定為真正之事實,自須負舉證之責任,以推翻公文書所推定為真正之
事實,乃上訴人未能舉證加以推翻,且自認並提出借款支票面額分別為二
百萬元、三百萬元及五百萬元之三張支票以證實其事,則原處分依民法第
二百零三條規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課上訴人利息所得,尚無不合,原
判決予以維持,難謂其所採自由心證有背離「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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