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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97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3、278、98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55 條
旨:
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
判決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
觸者而言。至於法律上見解歧異,對之縱有爭執亦難謂為適用法規錯誤,
而據為再審之理由。且農民保險係以發生保險事故(傷病)為保險給付之
前提要件;不同之事故(傷病)即應給與不同之保險給付,僅以其應受給
付上限最高一千二百日之限制,乃屬當然,故若被保險人原已局部殘廢,
再因不同事故或傷病致不同部位殘廢者,自應就其新殘部分核定殘廢給付
,不得扣除原領殘廢給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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