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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96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23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50-2 條
旨: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
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 25 年未經政府
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土地交換之範圍、優先順序、換算方式、作業
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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