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 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 25 年未經政府 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土地交換之範圍、優先順序、換算方式、作業 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