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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96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3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3、255、98 條
教師法 第 10、9 條
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本部於受理教師
資格審查案件期間,發現送審人有相關情事之一,並經本部審議確定者,
應不通過其資格審定,並依各款所定期間,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
,同時副知各大專校院。又該辦法及教師資格審定複審作業程序要點係教
育部為執行教師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0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教師資格審查時,所為應遵循認定程序等技術性、細
節性規定,俾保障送審教師權利及維護學生受教權,雖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37 條規定於該當該條各款要件時,得於特定期間內拒絕受理該申請人
升等申請,性質上容或對於教師升等權利產生些許不便及輕微影響,然與
教師資格即工作權取得無關,且為維護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素質與教學、研
究水準要求必要,應未逾越法律授權目的及範圍,故無違反憲法第 23 條
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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