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執行法函釋及裁判要旨選輯(第2版)(111年6月版) 第 7 頁
有關因農地重劃而生之土地差額地價及重劃工程費之請求權,既係因行政 機關行使公權力之措施所發生,並非基於私經濟行為而生之權利,自屬公 法上之法律關係。依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51 條規定,對逾期未繳納 之差額地價,雖僅係賦予機關可依民事訴訟法之督促程序取得執行名義, 尚不因有該項規定,而改變其公法上請求權之法律關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