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已辦地籍測量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
,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此為土地法第 46 條之 1 所規定。又參照該條
立法理由及司法院釋字第 374 號解釋,可知地籍整理程序中關於地籍測
量程序、地籍圖繪製及地籍圖重測釐正,均在釐清各宗土地分佈及現狀,
並無確定各宗土地及土地權利人間法律關係效力。故該條規定,依「保護
規範理論」觀之,無論自法律制定原委、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
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均無令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地政
機關啟動該條之地籍圖重測程序之意,是土地所有權人並無該條地籍圖重
測之請求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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