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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95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5 條
教師法 第 19 條
旨:
按教育部基於教育主管機關職掌,衡酌整體法令適用之結果,為求全國教
師核敘薪級之一致性、公平性、正義性及衡平性,所為統一之法令解釋,
與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無違,則地方政府辦理相關申請,自得
據以適用。而依上訴人行為時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第 4  點學
歷與經歷時間牴觸者擇一採認,以及修正後同說明第 5  點規定,教師在
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得改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
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但本辦法中華民
國 93 年 12 月修正施行前,已在專科學校夜間部進修者,得適用修正施
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是以本件主管機關核定上訴人之薪額時,僅能依「
學歷與經歷時間牴觸者擇一採認」之規定辦理,則主管機關未採計上訴人
92  年度至 94 學年度帶職帶薪進修期間之年資予以提敘,於法即無不合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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