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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95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74-1、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8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27、28、29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24、26、27-1 、6 條
旨:
按公法上法律關係之成立有直接基於法規規定者,若係因法規規定,而當
然直接在兩個以上之權利主體間產生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或直接產生人
對權利客體間之公法上利用關係者,即為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待行政處分
予以形成。是以,上訴人爭執土地所負回饋義務公法上法律關係是否存在
於兩造之間,事實審法院自應依司法院釋字第 156  號解釋之標準決定都
市計畫案是否行政處分後,究明其公法上法律關係,始能正確闡明訴訟類
型。如因法律關係及訴訟種類均不明瞭,影響原審審理與判決結果,審判
長即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規定為發問或告知,令其為必要之聲明或
陳述,使訴訟關係臻於明瞭,始稱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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