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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94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3、1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98 條
民法 第 769、770、771、940、96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255、41、98 條
土地法 第 48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7 條
旨: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 1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本
條例適用地區之未登記土地,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
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檢具權利
證明文件或經土地四鄰證明,申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本件上訴人於
94 年  7  月 13 日以時效取得為由,向被上訴人申請將系爭土地登記為
所有人,而系爭土地於上訴人申請時之現況,為「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
理局馬祖處理中心」(靖盧)(現已改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連江收
容所」)所使用,被上訴人因而認上訴人於申請時對系爭土地已無事實上
管領力等情,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又上訴人之被繼承人於 83 年 4  月
6 日以未登記土地測量為複丈原因,向被上訴人申請土地測量,而當時安
輔條例第 14 條之 1  尚未施行,顯然上訴人並非依安輔條例第 14 條之
1 第 2  項之規定,申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甚明,安輔條例上該規定雖
於上訴人申請土地測量期間施行,然上訴人既未改依安輔條例上該規定為
請求,被上訴人自無從依安輔條例之規定為審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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