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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94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73 條
民法 第 122 、125、180、181、182、183 條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8 條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2、30、305、307 、5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1、2、26 條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強制執行法 第 14 條
國民教育法 第 12、16、4、5 條
旨:
按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13 條第 2  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45 條規定
,均無退休教職員再任有給之公職時,負有應繳回溢領之退休金及優惠存
款利息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明文,亦無主管機關得逕以行政處分下命
再任有給公職之退休教職員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明文。是主管機關
向退休教職員追繳溢領之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其性質上為公法上之
不當得利,若主管機關對於退休教職員有公法上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時
,尚不得逕以行政處分下命退休教職員給付,而應向退休教職員提起一般
給付訴訟,由法院判命給付後,始得據為行政執行名義並移送行政強制執
行。又主管機關函文請退休教職員繳回溢領之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
既非行政執行名義,即與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前段及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5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所
稱,行政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之債務
人異議之訴之要件未合,人民自不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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