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規定第 1 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
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人 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
數不得低於總人數 1% 。同條第 3 項規定,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
達第 1 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又
行為時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7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第 98 條所稱
國內員工總人數,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辦
理,而行為時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第
31 條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
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勞工保險局、中央信託局所統計各該機關、學校、團
體或機構每月 1 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則以公司全部僱用之人數
為準,計算應僱用之原住民人數,自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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