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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94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294、297 條
訴願法 第 95、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89、209、255、260、9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3、6、98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07、108 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1、38 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48 條
旨: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規定第 1  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
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人  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
數不得低於總人數 1% 。同條第 3  項規定,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
達第 1  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又
行為時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7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第 98 條所稱
國內員工總人數,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辦
理,而行為時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第
31  條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
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勞工保險局、中央信託局所統計各該機關、學校、團
體或機構每月 1  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則以公司全部僱用之人數
為準,計算應僱用之原住民人數,自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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