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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9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4、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0 條
旨: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就文件證明之申請有無法定不予受理事由存在,具有審
查之法律上義務,又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將結婚文件證明與依親居留簽
證之申請合一處理,要求申請人面談,並以同一面談結果作為判斷結婚文
件證明申請應否受理及依親居留簽證申請應否准許之基礎,尚無不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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