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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93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行政罰法 第 42 條
殯葬管理條例 第 37、38、44、62、74 條
旨:
殯葬管理條例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
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其他法人依其設立宗旨,從事殯葬服務
業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領得經營許
可證書,始得營業。又按殯葬管理條例第 74 條所謂「具一定規模殯葬服
務業」,依同條例第 44 條第 2  項規定,乃指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上之殯葬禮儀服務業而言,此經內政部令釋在案。如屬殯葬設施
經營業者,而未設置殯葬禮儀師等情,自無該條過渡措施之適用,固仍應
送請主管機關備查,始得繼續營業。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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