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九)240-241 頁
違法發給補償金之授益處分經撤銷後,受益人依法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 領之給付。惟因行政機關不得逕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不當得利,故要求繳 還溢領補償費之函文不得作為行政執行之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