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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9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559-562 頁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640-64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 條
行政罰法 第 26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34、45、65 條
旨:
行政機關因核准處分而核發證書,如因事後之法定事由而有取回證書之必
要時,就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25 條第 2  項既有由主管機關註銷其許可證
之特別規定,即應優先於行政程序法第 130  條而適用。故主管機關就未
獲重新許可之就業服務機構,縱於事後註銷原許可證,並無溯及失效之問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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