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559-562 頁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640-642 頁
行政機關因核准處分而核發證書,如因事後之法定事由而有取回證書之必 要時,就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25 條第 2 項既有由主管機關註銷其許可證 之特別規定,即應優先於行政程序法第 130 條而適用。故主管機關就未 獲重新許可之就業服務機構,縱於事後註銷原許可證,並無溯及失效之問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