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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92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旨:
按土地為人民生存所不可或缺,國家基於地理、人口、資源、經濟活動等
相互依賴及共同利益關係,並配合國家經濟發展及環境保護之政策,應訂
定符合社會需要之土地使用保育計畫,業據司法院釋字第 444  號解釋理
由書首段揭示明確。而礦產資源有限,自應考量資源整體利用,且以露天
方式,長期間之開採礦石,造成廣大露面,尤其影響環境保護及人民整體
利益。礦業法之制定及解釋,自應合理調整有效利用國家礦產之需求與「
礦源即將枯竭」、「水土質源保育」、「礦害防患」、「區域發展」等人
民整體利益之均衡考量,始符其立法目的。次按撤銷訴訟,當事人主張之
事實,雖經他造自認,行政法院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行政訴訟法第
134 條定有明文。準此,原審不受被上訴人自認之拘束,仍應斟酌全辯論
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而為判斷,其未就被上訴人之自認予以論究,殊無
違背法令之可言。至於國家保留區之指定有無保存之必要性,法律並未規
定應事前踐行礦源相關調查、評估之程序。是則被上訴人基於西部地區水
土資源保育、區域發展、礦害防患等實際需求,認為臺灣西部地區石灰石
礦有保存之需要,依據礦業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報准行政院
86  年 12 月 4  日經(86)礦字 86038284 號函將臺灣西部地區石灰石
礦,指定礦種及區域作為國家保留區,禁止探採並公告之,既符合經驗法
則,並無逾越或濫用法律之授權;亦未違反行政法上「合義務裁量」或禁
止恣意及比例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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