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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9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150、158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8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255、98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6、58、60 條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84-1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22、26、27、42、45 條
旨: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25 條規定,公共設施用地經通盤檢討
應增加而確無適當土地可供劃設者,應考量在該地區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多
目標規劃設置。又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
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並未明文規定得
各項合併編列,但亦未禁止其性質相近者合併編列。如將同為遊憩設施,
且不論公園或兒童遊樂場用地均為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所規定之共同負
擔項目,並無增加相關負擔之問題。是將同為遊憩設施之公園與兒童遊樂
場合併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且設置公園亦屬合法,行政機關認屬前
述之公共使用用地,而納入土地所有權人按比例負擔,即均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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