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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9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公平交易法及政府採購法裁判要旨選輯 第一版 502-50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120、12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255、6、9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7、85 條
營造業法 第 44 條
旨:
「工地主任」與「水利工程技師」,兩者各有不同之專業,前者之專業在
建築工地之管理,後者之專業在水利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等,本件招
標之工程既係建築結構物之工程,即難認「水利工程技師」之專業一定較
「工地主任」之專業更為適合,且本件招標公告上之「工地主任」應係指
符合專任工程人員法定資格之「工地主任」,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允許
雇用不具技師執照之「工地主任」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營造廠參與投標,
卻將聘有水利技師執照為專任工程人員之上訴人排除在外,有違反政府採
購法第 37 條第 1  項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之違法,即無可採。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119、120、126 條(94.12.28) 
          政府採購法 第 37、85 條(91.02.06)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4 條
          (92.02.19)
          行政訴訟法 第 6、12、98、255 條(87.10.28)
          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 7、8、9、19、30 條(94.10.27)
          技師法 第 20 條(91.06.26)
          營造業法 第 44 條(95.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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