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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9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8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31、50、75、87 條
旨:
按招標機關倘以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案之投標有違反政府採購法情事,而為
沒收或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處分,廠商若認該處分違法致損害其權利或利
益而提出異議者,即屬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對採
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之範疇,自應依該條規定於接獲機關通知或機
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為之,且不論採購案是否已履約完畢,否則即與政
府採購法第 1  條所規範之立法意旨有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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