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醫療法第 85 條第 1 項、第 3 項規定,醫療廣告內容以醫療機構名稱
、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醫師姓名、性別、學歷、經歷
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特約醫
院、診所字樣;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
其年、月、日;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等事項為限
。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 103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情
形外,不受第 1 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又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資
訊,固不受該項所定內容範圍限制,但非謂其不受其他條款限制。如醫院
於網站上刊載之廣告內容既述及特惠、優惠價等內容,即該當於禁止用以
招攬病人「不正當方法」,而應依醫療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
定處罰,並不因其於網際網路刊登系爭廣告即得以免責。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