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九)204-209 頁
稽徵機關作成復查及訴願決定時,將所適用之法規予以轉換並據以補強核 課稅捐處分之事實及理由者,倘無法定不得撤銷之情形,且該轉換亦符合 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轉換後之法律效果對當事人亦非更為不利者,於 法即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