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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90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96 條
公司法 第 27 條
旨:
使公務員身分消滅之核定是否合法與資遣費或退休金核算是否違誤,為不
同層次之行政處分,資遣費或退休金核算應以公務員身分消滅之核定合法
為前提要件。並非僅因適用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之規定,即當然發生使
公司民營化及公務員喪失其身分之效果甚明。必須經由行政機關合法作成
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之決定,並據以執行,適用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具
體核定退休或結算年資之處分,始生因改制而發生變更其身分之結果,進
而再據以核發退休金或發給年資結算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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