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使公務員身分消滅之核定是否合法與資遣費或退休金核算是否違誤,為不 同層次之行政處分,資遣費或退休金核算應以公務員身分消滅之核定合法 為前提要件。並非僅因適用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之規定,即當然發生使 公司民營化及公務員喪失其身分之效果甚明。必須經由行政機關合法作成 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之決定,並據以執行,適用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具 體核定退休或結算年資之處分,始生因改制而發生變更其身分之結果,進 而再據以核發退休金或發給年資結算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