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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90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9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6、255、98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31、32、34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76、77、78 條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3 條
所得稅法 第 14、4 條
旨: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
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
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
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77 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
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又適用該項所得半數
免稅之平均地權條例第 77 條之補償等變動所得,限於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76  條之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
為建築使用而終止租約,並踐行同條例第 78 條第 1  項程序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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