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924180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5年1月至12月)第 308-32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4、96 條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4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0、243、251 條
旨:
凡向我駐外館處申請文件證明者,須具備符合得受理之要件,倘不具備得
受理之要件,即無庸再辦理後續之文書驗證。至於申請結婚文件證明者是
否具有不當情形,我國駐外館處有權裁量並為認定,而我國駐外館處究竟
得藉由何種程序判斷申請驗證之文書是否具有上開不當情形,法無明文;
是以,駐外館處非不得藉由申請簽證程序時綜合判斷當事人申請證明之文
件是否具有不當情形,各別作為簽證申請及文書驗證准駁之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