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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 條
商標法 第 30 條
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旨:
按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1 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對於認定著名
商標之各項參酌因素中,關於「商標成功執行其權利的紀錄,特別指曾經
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之情形」之部分,其主旨僅係提醒審查人員縱
經判決先例認定為著名商標,如距離處分時已超過 3  年,則須參酌其他
相關證據加以判斷,尚不能逕行引用認定為著名商標,殊無一旦逾 3  年
則原先認定著名商標之判決先例即無參考價值之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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