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行政機關所為之裁併學校之決定,雖然涉即兩學校間行政組織暨行政事項
之多項變更,惟該裁併決定已影響及變更該等學校所有學生與學校間之就
教權義關係,非僅單純行政組織之變更而已,是裁併學校之行政組織行為
,應認已對外即對學生發生法律效果而為行政處分,且該裁併決定係對該
校所有在學學生發生法律效果。又依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直轄
市、縣市政府應建構合理之教育設施,提供適當的教育場所以滿足中小學
學生學習需求,始可認為盡其公法上義務。而分區設立之國民中小學,即
為維護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之受教品質,使區域均衡發展及教育資源妥善分
配而分區設置,客觀上,學區內之各公立小學對於滿足學生受教權、學習
權及學生人格自由開展,並無軒輊,是分區設置之規定,參以國民義務教
育法律規定之本旨,國民之受教權並無賦予教育場所選擇權之內涵,學生
據以認為行政機關所為學校裁併之處分侵害其受教權,於法即有未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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