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
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
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
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所謂法規,除須係現時有效之法規
外,尚須為合法可適用之法規。如為違法之法規,法官自得表示其合法適
當之見解而拒絕適用(司法院釋字第 137 號解釋參照)。查本件被上訴
人 91 年 10 月 28 日府城都字第 0910236506 號公告,依本院 94 年
11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見解,既因違反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2
款之規定而非合法,則原判決認上開公告仍係有效而逕予適用,對於該公
告是否違法隻字未提,其適用法規自屬不當。
參考法條: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2 款(88 年 1 月 25 日制定公布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1 項(89 年 2 月
3 日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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