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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89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罰法裁判要旨彙編(104年12月版) 第 420-42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7、108、164、5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255、98 條
行政罰法 第 14 條
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1、10、2、50 條
旨:
行政處罰上之共同違法,係指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
所謂「共同實施」,乃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之行為,係由二以上
行為人故意共同完成者而言,至於行為人中部分為故意,部分為過失者,
或全部為過失者,均不構成共同違法,而應單獨依法認定其是否符合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分別決定是否處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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