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罰法裁判要旨彙編(104年12月版) 第 420-421 頁
行政處罰上之共同違法,係指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 所謂「共同實施」,乃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之行為,係由二以上 行為人故意共同完成者而言,至於行為人中部分為故意,部分為過失者, 或全部為過失者,均不構成共同違法,而應單獨依法認定其是否符合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分別決定是否處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