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61492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89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公平交易法及政府採購法裁判要旨選輯 第一版 644-64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2、103 條
旨:
系爭四聯單中之「合法收容處理場所簽名」欄處之蓋用印章,已符合政府
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偽造履約相關文件」之要件,
雖普通法院刑事判決認因無證據證明業已對外行使及該內容之虛偽程度業
已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而為該二人無罪之判決,然行政法院認定
事實,並不當然受刑事判決之拘束,其違失行為,綜合所有之證據資料已
足認定,無庸等待刑事判決確定後始能認定,原審因而為與刑事判決相異
之認定,於法亦無不合。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