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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89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39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3 條
旨:
臺北縣建築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2  項係規定,所稱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須於供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情事,繼續和平通行達二十年
,且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者,亦即應可認道路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
,除應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外,應於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
阻止之情事下,始足成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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