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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89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14 條
旨:
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 2  點規定,辦理優惠
存款,須合於下列條件即(一)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二)
退休時所任職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
俸額標準表支薪。(三)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
例修正施行前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所核發之養老給付。又如教育局核定與
該點規定不符,即屬違法之行政處分,亦無同法 117  條但書之情事,自
有行政程序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撤銷規定之適用。又被處分人是否有值得
保護信賴,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規定要件判斷外,於提供金錢給付
情形,尚須就受益人有無因該金錢給付而耗用之,或作成不能回復或難於
回復財產處置,其間並有因果關係者而論,若僅消極受領給付,而非積極
為行為者,即難認有信賴表現,自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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