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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8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3、5、96 條
訴願法 第 65、67、89、9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88、259、260、4 條
專利法 第 20 條
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旨: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3  項規定,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之
文件,應用中文;證明文件為外文者,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
申請人檢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蓋作為舉發案專利要件新穎性、進步性比
對證據之引證文件,其內容包括申請專利範圍、說明與圖式,均可作為先
前技術進行比對,其圖式已明確揭露技術特徵者,自得作為引證文件之一
部分。本件參加人所提引證 1  之日文譯文為「"為了"圍繞攝像領域,也
可將光線的標誌投射到四隅角」,被上訴人為「"像是"圍繞攝像領域,也
可將光線的標誌投射到四隅角」,不管上開說明譯文正確為何,顯然引證
 1  均有揭露「圍繞攝像領域」、「可將光線的標誌投射到四隅角」之技
術特徵,且引證 1  是否揭露該技術特徵,只要參酌系爭案其他說明內容
上下文字及相關圖示,熟習該項技術者即得輕易理解,並據以判斷是否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專利要件,詎原判決徒以:參加人之譯文與被上訴人
不同,訴願決定對當事人業已提出重要攻擊防禦方法漏未審酌,屬理由不
備,即違反訴願法第 89 條第 1  項第 3  款  規定,並以有程序瑕疵為
由,撤銷訴願決定等情,自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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