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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8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329-331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39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18、3、39、41、50、6、9 條
旨:
所謂具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或技術史
之價值、具歷史建築價值等,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具專業性且涉及文化
價值判斷。因此,建物得否登錄為歷史建築,應由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
成審議委員會,本於專業為判斷,法院對該判斷應予尊重,倘經審查行政
機關作成判斷時並無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要難任意指摘其有違法之
情形;且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規定,固要求主管機關應尊重文化資
產所有人之權益,並提供其專業諮詢,然非指歷史建築之登錄,必以取得
所有人之同意為前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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