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行為時土地稅法第 3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依規定
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案件,稽徵機
關應主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其合於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應於收到通知
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
徵土地增值稅。如稽徵機關未合法送達通知書予土地所有權人者,雖上述
30 日期間無從起算,但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
增值稅,進而請求退還其與一般稅率計算之差額稅款之權利,亦應於得請
求時起適用一般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期間,以免此請求權之是否行使長久陷
於不確定狀態,而有礙法秩序之安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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