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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88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9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41、388 條
民法 第 122、125 條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9、218、243、255、98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8 條
土地稅法 第 34、34-1 條
旨:
行為時土地稅法第 3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依規定
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案件,稽徵機
關應主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其合於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應於收到通知
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
徵土地增值稅。如稽徵機關未合法送達通知書予土地所有權人者,雖上述
30  日期間無從起算,但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
增值稅,進而請求退還其與一般稅率計算之差額稅款之權利,亦應於得請
求時起適用一般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期間,以免此請求權之是否行使長久陷
於不確定狀態,而有礙法秩序之安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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