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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88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水利法 第 4、54-1、78-2、89-1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9、26 條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7 條
地方稅法通則 第 1、2 條
旨:
財政部訂頒之地方稅自治條例報中央機關備查之統一處理程序規定,財政
部對報請備查之案件,須先彙整各機關意見,並召開審查委員會審議,並
依據委員會之決議內容擬具函稿,亦足見財政部對於地方政府開徵地方稅
,本於法律之授權,具有實質監督及審查「地方稅自治條例」是否違法之
權限,非如上訴人所主張「報請備查」僅係「報請知悉」之性質;且經同
意備查之地方稅自治條例,亦僅係審查後認該條例未違反地方稅法通則、
稅捐稽徵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而得公布施行,至於對該地方稅自治條例
之相關解釋及執行,地方政府仍不得違反法律之規定或悖離原報請中央主
管機關備查之內容,自不待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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