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係宣示行政程序進行中,相關法規有變更 時,原則上應適用處理程序終結時有效之新法規;但若舊法規有利於當事 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當事人所聲請之事項時,依該條但書之規定, 則應適用舊法規;至於該條文所謂「處理程序」僅限於「行政程序進行中 」。次按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原則上應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所確定之 事實為判決基礎,故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後不得主張新事實或提出新證據 方法而資為上訴之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