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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88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4、115、36、9、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216、255、4、98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35 條
所得稅法 第 24、4-1 條
旨:
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針對核定稅捐處分為復查前置之規定,乃鑑於稅捐案
件因具大量、反覆及專業之特性,為期稅捐核課之適法,又為能儘速處理,
乃有復查制度之設計,使稽徵機關能再就近重新查核,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
益。即復查係針對稽徵機關所為稅捐核課行為,由稽徵機關再為自我省查之
程序,故復查決定性質上仍屬原處分之一環。是故稽徵機關,若就事實重為
調查,並於重核復查決定中載明理由,乃本於稅捐救濟制度之本質而為,自
不生是否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2  項所規定補正期間之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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