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行政罰法第 5 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
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
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又「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嚴重污染案件
罰鍰額度裁量基準」係被行政院環保署基於主管機關之職責,為對違反水
污染防治法之嚴重污染案件,裁處罰鍰時,能合於比例原則,而依行政程
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所訂定之行政規則,其性質係上級
機關對下級關依其權限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
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環保署為簡化執行機關個案行政裁量,
頒布「裁量性準則」行政規則倍數參考表,因其非法律,自無新從輕原則
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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