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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8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665-671 頁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3、1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民法 第 125、197、765、773、786 條
市區道路條例 第 16、2、8 條
下水道法 第 14 條
大眾捷運法 第 19 條
旨:
土地所有權人依自來水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之補償請求權,為公法上
請求權,亦應於得請求時起適用一般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期間規定。該補
償請求權依規定係為支付一次性的補償(償金),自以主管機關依法行使
公權力為埋設管線時即為補償請求權之得請求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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