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為時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 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 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又作為該條項罰鍰處分基礎漏稅額應否減除 扣繳義務人嗣後補扣繳稅款,因該「減除」實質上係該減除金額之「免罰 」,故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自應以該補報扣繳憑單及補繳 扣繳稅款究係在該條規定調查基準日前後判斷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