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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86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4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4、185、221、222、223、224、225、226、227、227-1、228、22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8 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24、25、26、27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6、37 條
藥事法 第 22、83 條
旨:
非法吸用安非他命雖屬自傷行為,惟吸用者從事駕駛行為,影響乘客以及
用路人之安全,已涉及公共危險,已非單純自傷行為。就此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限制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
罪刑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係為保障乘客之安全,由
立法機關基於營業小客車營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性,就駕駛人個人應具
備之主觀條件,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以確保社會之治安及增
進營業小客車之職業信賴,並無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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