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384486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85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9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40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255、4、98 條
醫療法 第 73 條
旨: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違法行政處分
,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
提起訴願逾 3  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 2  個月不為決定
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又行政院衛生署所轄醫事審議委員
會依普通法院囑託所作之有關醫療鑑定報告書,係屬鑑定性質,與行政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單方行政行為,迥然不同。利害關係人不得主張該醫療鑑定報告書內容不
正確,而訴請將該鑑定報告撤銷。至於鑑定報告書意見是否可採,純屬囑
託鑑定法院證據取捨、認定事實職權行使事項,尚難因囑託法院不利於當
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認定,遽認該鑑定報告為行政處分。是以醫事審議委
員會所作鑑定書係違法之行政處分而訴請撤銷,自屬無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