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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判字第 85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公平交易法及政府採購法裁判要旨選輯 第一版 527-54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3、36、37、41、50、6、75、84 條
旨:
人民參與政府機關採購案之投標,本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內容參與投標
,為確保參與投標之廠商有履行契約之能力,參與投標之文件除別有規定
外,自不得於事後始行補正,此觀乎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投標
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不得決標,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招標
機關可以例外規定得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即可得知,是上
訴人既知投標應檢附經認證之承諾協辦書而未檢附,自不得主張於開標後
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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