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需用土地人原則上於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始得進入被徵 收土地內工作,而原土地所有權人亦於此時喪失被徵收土地之使用權。故 應就個案為整體之觀察,判斷被徵收土地係何時「開始使用」闢為公用財 產。因此,未依核准計畫使用土地,因其收回於公益有重大損害,行政法 院始為情況判決,所指「開始使用時」,即應整體觀察需用土地人自何時 起將土地改變供其他用途使用,作為認定補償相當金額之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