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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8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9 條
民法 第 126、216、216-1、22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8、199、5 條
土地法 第 219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1、27、30、9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49、83 條
旨:
需用土地人原則上於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始得進入被徵
收土地內工作,而原土地所有權人亦於此時喪失被徵收土地之使用權。故
應就個案為整體之觀察,判斷被徵收土地係何時「開始使用」闢為公用財
產。因此,未依核准計畫使用土地,因其收回於公益有重大損害,行政法
院始為情況判決,所指「開始使用時」,即應整體觀察需用土地人自何時
起將土地改變供其他用途使用,作為認定補償相當金額之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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