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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84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120、126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8、22、30 條
旨:
本院經查:、按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被徵收
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前
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該管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
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又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公告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
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土地權利關
係人。」、「被徵收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額不服前項查處情形者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土地權利
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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