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違法之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及其上級機關,固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 撤銷,惟其撤銷權之行使,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 起,兩年內為之。而行政機關撤銷輔助購宅款之核定,顯已逾兩年除斥期 間,請求判命返還不當得利及其利息,自難認屬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