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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84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公平交易法及政府採購法裁判要旨選輯 第一版 514-527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7、45、48、50、75、84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02、16 條
消防法 第 7、9 條
旨:
系爭標案於招標文件公告之開標時間定為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
二十分,被上訴人依規定先開資格標,共有十二家廠商投標,十一家資格
不符,只有上訴人一家審查合格,因未達三家以上合格廠商,且未合格廠
商以投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需具備有消防師(士)資格過嚴為由提出異議
,其異議雖已逾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期限,然被上
訴人所屬開標人員如認有合於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
列情事,自得不予開標決標。本案地下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採購招標,因
係丙類場所,雖須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惟管理權人僅應「委託」消防
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每年定期檢修一次即可,原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
或其受雇從業人員須具備「消防設備師(士)之資格,顯屬過當,足以影
響採購之公正,故被上訴人宣布停止開標,於法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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